恳请山西翼城政法委督促当地依法惩治以程虎雷为首的犯罪嫌疑团伙
来源:百姓 编辑:百姓 时间:2024-11-04
导读:
导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意见》,对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作出安排部署。着重强调,各地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扫黑除恶斗争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部署,勇于担当、敢于碰硬,旗帜鲜明支持扫黑
导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意见》,对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作出安排部署。着重强调,各地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扫黑除恶斗争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部署,勇于担当、敢于碰硬,旗帜鲜明支持扫黑除恶斗争,为政法机关依法办案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职、深挖彻查“保护伞”排除阻力、提供有力支持。各级政法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是扫黑除恶斗争直接责任人,上级政法机关要加强对下一级扫黑除恶斗争的督导检查,强化指导协调和支持帮助,确保各项工作方向正确、落到实处。山西翼城回族程虎雷、程岗兄弟二人以家族关系为纽带,利用国家少数民族保护政策,凭借家族宗族势力,坐大成势、称霸一方,采取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在翼城县各行各业垄断经营、非法攫取巨额利益,不但形成了一条“以黑蚀权、以权护黑、权黑勾结”的利益链条,而且有组织地实施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套路贷”,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等违法犯罪活动,其违法犯罪行为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涉工程建设领域黑恶犯罪典型案例》案例三“周甲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如出一辙,社会危害性有过之而无不及,如此肆无忌惮、嚣张跋扈的恶势力犯罪团伙,2018年至2020年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公然毫发未伤;2021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常态化,依旧我行我素;2022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法治化,仍然逍遥法外,其背后的“保护伞”到底有多大?!群众反响强烈,社会影响极大。
2013年间,翼城县程虎雷、程岗兄弟二人唆使他人,将尹红军开发的翼城县北关民族小区大部分楼房强行施工、强行销售,造成尹红军经济损失高达近千万元,尹红军多次向山西省三级公安机关控告,通过网络向公安部、最高检实名举报,申请翼城县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至今未果。为进一步了解案件事实、案情进展和尹红军举步维艰的维权历程,请依次百度搜索网帖《谁来攻克长期盘踞在山西翼城以程虎雷为首的“程氏家族关系网”》(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36123052116936033&wfr=spider&for=pc)、《河南开发商近千万元房产被强占出售长达十年难讨公道》(https://card.weibo.com/article/m/show/id/
2309404923882720330421)、《致敬山西省张绍华同志的一封信》(https://mbd.baidu.com/ma/s/67LUdk5I)、《恳请山西翼城检察院依法惩治程虎雷等人工程建设领域恶势力犯罪》(https://card.weibo.com/article/m/show/id/
2309405054237972496834)翼城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至今未依法立案侦查。
关于程虎雷、程岗兄弟二人的违法犯罪行为,2018年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尹红军就多次向翼城县公安局控告举报,至今长达6年之久,翼城县公安局既未立案侦查,也未向尹红军依法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第一款:“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第六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或者拒绝接受回执的,应当在回执中注明。”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2号)二、主要内容:“(一)规范工作流程:2. 及时审查办理。接报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
翼城县人民检察院未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2023年7月15日,尹红军发布网帖《河南开发商近千万元房产被强占出售长达十年难讨公道》,披露翼城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请求翼城县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2024年5月24日,尹红军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程虎雷等人涉嫌工程建设领域恶势力犯罪后,又于2024年6月24日向翼城县人民检察院举报程虎雷等人涉嫌工程建设领域恶势力犯罪,请求刑事立案监督,至今未果。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第五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第五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的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受理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当事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有关证据材料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高检会〔2010〕5号)第四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四)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且公安机关已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
翼城县人民法院未将程岗涉嫌刑事犯罪的有关材料移送翼城县公安局或翼城县人民检察院。
程虎雷、程岗兄弟二人深知自己罪责难逃,企图以民事纠纷掩盖刑事犯罪。2023年4月19日,程岗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翼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尹红军抗辩程岗涉嫌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虚假诉讼罪,请求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翼城县公安局或翼城县人民检察院。2023年9月25日,翼城法院作出(2023)晋1002民初616号民事裁定,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就涉案工程并未签订详实的施工合同,对案涉工程的承包、价格、面积、工程量、楼房销售以及销售价格等方面存在分歧。且在完工后并未进行实际结算。双方应当主动配合、积极完成涉案工程的结算事宜,以化解各方之间存在的纷争。现程岗凭借一方资料主张的工程款数额并不能完全反映涉案工程的客观真实情况。”驳回程岗的起诉。程岗不服裁定提起上诉,2023年12月4日,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晋10民终3058号民事裁定,撤销(2023)晋1002民初616号民事裁定、指令翼城法院进行再审。2024年9月5日,翼城法院作出(2024)晋1002民初144号民事裁定,程岗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按撤回起诉处理。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17〕25号)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办理民事案件过程中,认为该案件不属于民事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将涉嫌经济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的,接受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审查,并在十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坚强有力的组织领导是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重要保障
2024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党组会研究部署检察机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等工作。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强调,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涉黑涉恶案件,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既不拔高、也不降格,做到“是黑恶一个不漏、不是黑恶一个不凑”,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2024年7月3日,公安部召开全国公安机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推进会议。会议强调,坚决“打伞破网”,坚持刀刃向内、刮骨疗毒,对涉嫌“保护伞”“关系网”线索,坚决一查到底,绝不姑息手软。严格依法办案,树立“铁案”意识,严把案件证据关、事实关和法律适用关,确保每一起案件办理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2024年7月18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
2024年9月16日,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中央督导进行行前培训,中央政法委牵头首次对各省区市开展扫黑除恶常态化中央督导。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陈文清强调,要明确督导重点,要聚焦综合治理、源头预防情况开展督导,推动各地深入开展行业领域内黑恶线索排查、乱象整治等工作,最大限度挤压黑恶势力滋生空间。要聚焦依法履职、责任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推动地方党委政府落实属地责任、政法机关落实办案责任、行业部门落实监管责任。
2024年8月7日,山西省翼城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政法委书记刘生明主持召开县委政法委员会委员述职会。翼城县公安局局长张达宏、翼城县人民法院院长陈剑、翼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郝永丽参加。刘生明要求,要深刻领会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内涵,完整、准确、全面学习全会精神,依法、规范、高效推动履职尽责,全面提升政法队伍整体形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条规定:“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恳请翼城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政法委书记刘生明,切实履行政法委职能,抓好执法督导工作,督促翼城县公安局、翼城县人民检察院、翼城县人民法院,依法严惩以程虎雷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维护尹红军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的尊严。
2013年间,翼城县程虎雷、程岗兄弟二人唆使他人,将尹红军开发的翼城县北关民族小区大部分楼房强行施工、强行销售,造成尹红军经济损失高达近千万元,尹红军多次向山西省三级公安机关控告,通过网络向公安部、最高检实名举报,申请翼城县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至今未果。为进一步了解案件事实、案情进展和尹红军举步维艰的维权历程,请依次百度搜索网帖《谁来攻克长期盘踞在山西翼城以程虎雷为首的“程氏家族关系网”》(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36123052116936033&wfr=spider&for=pc)、《河南开发商近千万元房产被强占出售长达十年难讨公道》(https://card.weibo.com/article/m/show/id/
2309404923882720330421)、《致敬山西省张绍华同志的一封信》(https://mbd.baidu.com/ma/s/67LUdk5I)、《恳请山西翼城检察院依法惩治程虎雷等人工程建设领域恶势力犯罪》(https://card.weibo.com/article/m/show/id/
2309405054237972496834)翼城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至今未依法立案侦查。
关于程虎雷、程岗兄弟二人的违法犯罪行为,2018年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尹红军就多次向翼城县公安局控告举报,至今长达6年之久,翼城县公安局既未立案侦查,也未向尹红军依法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第一款:“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第六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或者拒绝接受回执的,应当在回执中注明。”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2号)二、主要内容:“(一)规范工作流程:2. 及时审查办理。接报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
翼城县人民检察院未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2023年7月15日,尹红军发布网帖《河南开发商近千万元房产被强占出售长达十年难讨公道》,披露翼城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请求翼城县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2024年5月24日,尹红军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程虎雷等人涉嫌工程建设领域恶势力犯罪后,又于2024年6月24日向翼城县人民检察院举报程虎雷等人涉嫌工程建设领域恶势力犯罪,请求刑事立案监督,至今未果。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第五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第五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的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受理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当事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有关证据材料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高检会〔2010〕5号)第四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四)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且公安机关已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
翼城县人民法院未将程岗涉嫌刑事犯罪的有关材料移送翼城县公安局或翼城县人民检察院。
程虎雷、程岗兄弟二人深知自己罪责难逃,企图以民事纠纷掩盖刑事犯罪。2023年4月19日,程岗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翼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尹红军抗辩程岗涉嫌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虚假诉讼罪,请求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翼城县公安局或翼城县人民检察院。2023年9月25日,翼城法院作出(2023)晋1002民初616号民事裁定,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就涉案工程并未签订详实的施工合同,对案涉工程的承包、价格、面积、工程量、楼房销售以及销售价格等方面存在分歧。且在完工后并未进行实际结算。双方应当主动配合、积极完成涉案工程的结算事宜,以化解各方之间存在的纷争。现程岗凭借一方资料主张的工程款数额并不能完全反映涉案工程的客观真实情况。”驳回程岗的起诉。程岗不服裁定提起上诉,2023年12月4日,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晋10民终3058号民事裁定,撤销(2023)晋1002民初616号民事裁定、指令翼城法院进行再审。2024年9月5日,翼城法院作出(2024)晋1002民初144号民事裁定,程岗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按撤回起诉处理。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17〕25号)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办理民事案件过程中,认为该案件不属于民事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将涉嫌经济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的,接受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审查,并在十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2024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党组会研究部署检察机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等工作。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强调,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涉黑涉恶案件,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既不拔高、也不降格,做到“是黑恶一个不漏、不是黑恶一个不凑”,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2024年7月3日,公安部召开全国公安机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推进会议。会议强调,坚决“打伞破网”,坚持刀刃向内、刮骨疗毒,对涉嫌“保护伞”“关系网”线索,坚决一查到底,绝不姑息手软。严格依法办案,树立“铁案”意识,严把案件证据关、事实关和法律适用关,确保每一起案件办理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2024年7月18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
2024年9月16日,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中央督导进行行前培训,中央政法委牵头首次对各省区市开展扫黑除恶常态化中央督导。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陈文清强调,要明确督导重点,要聚焦综合治理、源头预防情况开展督导,推动各地深入开展行业领域内黑恶线索排查、乱象整治等工作,最大限度挤压黑恶势力滋生空间。要聚焦依法履职、责任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推动地方党委政府落实属地责任、政法机关落实办案责任、行业部门落实监管责任。
2024年8月7日,山西省翼城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政法委书记刘生明主持召开县委政法委员会委员述职会。翼城县公安局局长张达宏、翼城县人民法院院长陈剑、翼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郝永丽参加。刘生明要求,要深刻领会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内涵,完整、准确、全面学习全会精神,依法、规范、高效推动履职尽责,全面提升政法队伍整体形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条规定:“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恳请翼城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政法委书记刘生明,切实履行政法委职能,抓好执法督导工作,督促翼城县公安局、翼城县人民检察院、翼城县人民法院,依法严惩以程虎雷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维护尹红军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的尊严。
责任编辑: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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