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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蓟州当地一投资工程项目长期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

来源:百姓 编辑:京城巷子 时间:2024-12-17
导读: 编者按:国家高度重视治理欠薪工作,先后出台一系列法规政策,以制度化、法制化手段根治欠薪顽疾,成立了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但天津蓟州一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长期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至今尚未根本解决,从而折射出天津蓟州政府及其职
         编者按:中央高度重视治理欠薪工作,先后出台一系列法规政策,以制度化、法制化手段根治欠薪顽疾,成立了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但天津蓟州一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长期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至今尚未根本解决,从而折射出天津蓟州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存在严重懒政怠政、失职渎职问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责任在政府、关键在领导,绝不允许国徽蒙尘、法律蒙羞。
     
事件梗概
     
2019年7月28日,北京田先生与天津市鑫通旺达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鑫通旺达公司)签订了一份《内部承包协议》,田先生承包了鑫通旺达公司分包的天津蓟州新城定向商品房地块一工程项目(锦华园)1--5#楼的劳务(建设单位:天津蓟州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新城公司”,施工单位:天津万事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万事兴公司”),协议约定,工程建筑总面积约为45000平米,合同总造价约为2925万元;工程期限为365个日历日,自2019年9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工程款(含农民工工资)分四个节点支付:正负零、8层、主体封顶、外檐装修装饰工程完成,每次付款按完成工程进度实物量支付造价的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5%,工程竣工结算后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5%,余款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两年。第一个付款节点工程量完成,天津鑫通旺达公司就未按约支付工程款,田先生一边讨要农民工工资,一边借高利贷垫资施工,截止主体封顶,田先生共完成工程量1600余万元,天津鑫通旺达公司按约应该支付工程款1100余万元(工程量的70%),却只支付了600余万元,剩余工程款500多万元拒不支付,田先生和实际施工人陈杨海多次向天津市蓟州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天津市蓟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2020年8月11日,天津鑫通旺达公司虚假承诺支付农民工工资270万元,工地施工负责人陈杨海出具收条和承诺书后,至今未兑现;2021年2月10日(2020年春节前夕),天津鑫通旺达公司支付田先生5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替代农民工工资,贴息20%变现,截止外檐装修装饰工程大部分完成,天津鑫通旺达公司已拖欠田先生工程款(含农民工工资)1000余万元,由于天津鑫通旺达公司严重违约,未按约提供建筑材料、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所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以及材料租赁费加大、管理人员工资增多等经济损失,高达500余万元。
     
讨薪四年举步维艰
     
2021年10月28日,国家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关于开展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1〕12号),田先生和实际施工人陈杨海趁势再次向天津市蓟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虽然工作人员让部分农民工填写了《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但并未依法受理、立案查处。
     
2021年11月21日,全国三农调研中心调研员拍摄视频《天津蓟州农民工艰难讨薪:建设单位“画饼充饥”、职能部门”纸上谈兵”》(https://ms.mbd.baidu.com/r/zqebzdjHEc?f=cp&u=65ca0958c11130a1),网曝天津市蓟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天津蓟州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不履行法定职责,不依法查处天津鑫通旺达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天津鑫通旺达公司未核对实际施工人工资金额,擅自发放天津籍农民工工资,敷衍了事。
     
2022年1月12日,全国三农调研中心调研员跟踪报道,再次发布帖文《天津蓟州:国务院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沦为一纸空文》(https://weibo.com/ttarticle/x/m/show/id/2309404724868775019237?_wb_client_=1),披露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对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严重违反国家法规政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不依法责任追究,仍未根本解决。
     
建设单位、总包单位背景强大
    
天津蓟州新城定向商品房地块一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天津新城公司,总包单位天津万事兴公司,分包单位天津鑫通旺达公司。 
    
天眼查显示:建设单位天津新城公司控股股东系天津广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广成集团公司),持股比例100%,天津广成集团公司控股股东系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100%;总包单位天津万事兴公司控股股东系万事兴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事兴集团公司),万事兴集团公司控股股东系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73.39%,大股东系天津中联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中联公司),持股比例26.61%,天津中联公司控股股东系天津市财政局(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100%。
     
天津蓟州这一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工期一年、讨薪四年,其长期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要因素就是:建设单位无视法律、施工单位漠视法律、蓟州政府藐视法律、职能部门玩弄法律。
     
天津鑫通旺达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第二条规定:“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规定:“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7〕12号)“七、在《立案追诉标准(一)》第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之一:(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刑法部分罪名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津高法发〔2016〕18号)“51.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累计在6万元以上的。”之规定,天津鑫通旺达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予立案追诉。
      
天津蓟州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第三十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第三十条规定:“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取消监察员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天津蓟州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涉嫌玩忽职守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一、渎职犯罪案件:“(二)玩忽职守案(第三百九十七条)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之规定,天津蓟州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在依法查处天津鑫通旺达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中玩忽职守,致使农民工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涉嫌玩忽职守罪,依法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之规定,请求天津市蓟州区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对天津蓟州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涉嫌玩忽职守罪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处置。
     
中央高度重视治理欠薪工作
    
2024年10月25日,国务院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治理欠薪冬季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4〕15号),决定自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春节前,在全国开展治理欠薪冬季行动(以下简称冬季行动)。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化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按照治源头、防风险、强监管、严惩处、兜底线的总体要求,以工程建设领域特别是政府、国企项目为重点,采取超常规举措强化欠薪治理,确保所有查实的欠薪案件在2025年春节前全部办结,让农民工及时拿到工资报酬返乡过年,坚决遏制因欠薪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恶性极端事件,兜牢民生底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二、重点任务:(四)政府、国企项目优先清偿。建立政府、国企项目农民工工资月结月清定期排查机制,督促相关地方政府和国企央企带头遵守保障工资支付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国资监管部门要督促相关企业加强资金调度管理,持续推动解决“连环欠”顽疾,确保国企央企获得清偿的资金优先偿还欠薪。(六)严惩重罚恶意欠薪。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要及时收集固定涉嫌犯罪证据材料,落实行刑衔接机制,做到迅速移送、及时审查,快速侦办、快速起诉、快速审判,依法严厉打击恶意欠薪犯罪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开展好集中打击恶意欠薪攻坚行动,做到有案必查、有罪必惩,形成有力震慑。三、工作要求:(二)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地区要严格落实属地政府主体责任,发挥省级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协调机制作用,落实解决欠薪省级政府负总责、市县级政府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将冬季行动列入本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厘清压实部门责任,建立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形成高效工作合力。(三)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欠薪案件,对有关部门依法移送的相关违法线索,要及时处置,并加强沟通反馈。发展改革、财政、国资等部门要切实担负起主管部门责任,督促解决政府、国企项目欠薪。(四)加大督导调度力度。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导致欠薪问题多发高发的,要依法依规严格追究责任。对因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导致欠薪的,依法依规通报批评、约谈地方政府负责人,情节严重的提请有权机关予以处分。(六)认真开展总结评估。对冬季行动期间发现的各类欠薪问题,要追根溯源、举一反三,分析欠薪原因,查找制度落实中存在的堵点难点卡点,找出具体症结,研究对策措施,为长效治理欠薪问题提供有力支撑。请各地区于2025年1月6日前向国务院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本地区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冬季行动进展情况(含附件);行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冬季行动总体工作情况(含附件)。







 

责任编辑:京城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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